湘西自治州非遗传承人工作室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湘西自治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2019-2023 年》,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二条 非遗传承人工作室必须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本人自主开设,自主申报。申报人热爱我州民族传统文化,德艺双馨;具有较强的组 织、管理、指导和创新能力;熟练掌握非遗项目核心技艺;身 体健康,能带徒授艺,言传身教;在本领域内公认度较高,对 该项目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第三条 工作室拥有固定的场地,满足日常办公、培训、展示、展演的需求。
第四条 拥有一支不少于3人(除传承人本人外)的稳定非遗传承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发、 设计、营销、推广能力,能够按照工作室规定和要求承担相应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工作室能长期、固定开展传承活动,一年内相关 培训、创作、宣传、交流等传承活动不少于3次。
第六条 工作室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培训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工作室,由传承人本人向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填写审核意见后择优上报。
第九条 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市及州直申报情况后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定,确定为湘西州非遗传承人工作室。
第四章培养与考核
第十三条 非遗传承人工作室培养周期为每届3年,已实 施项目一般不重复培养。
第十四条 对于正式公布的湘西州非遗传承人工作室,按 照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工作室50万元,省级非遗传承人工作室30 万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所需经费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 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补助经费按照5: 3: 2的比例分三年拨 付,由工作室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支持入选非遗传承人工作室申报国家和省重点 项目,支持工作室内人员参加国内外交流及全国非遗传承人群 研修研习计划。
第十六条 对入选的非遗传承人工作室实行全程动态考核 和管理。主要考核技艺水平、创新能力、传承带徒、制度建设 等方面情况。每年12月前,入选的非遗传承人工作室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州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下年度政策支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伪造资料申报非遗传承人工作室补助的, 追回所有已领取的专项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中以 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规法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办、州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 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