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特色民族人才带徒、传习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鼓励和支持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一步推进武陵山 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湘西州武陵 人才行动计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民族人才是指常年生活在湘西自 治州内,州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经费在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带徒授艺
第四条 抢救保护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省级以上非遗项 目,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 艺,给予师徒教学补助。
第五条 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存续状况和保护 情况发布拟支持带徒授艺项目名单。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根据项目名单和自身情况,向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带 徒授艺书面申请。同一年度内,1名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带徒 不超过2名。
第六条 弟子基本要求: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政治历史清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常年居住于湘西州境内。
(三)年龄不高于40周岁,不低于18周岁。
(四)热爱民族传统文化,自愿传承保护弘扬湘西民族文化。
第七条 弟子来源:
(一)传承人自已指定、选定、推荐;
(二)项目保护单位和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公开向社会征集。
第八条 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师徒签订传承协议,共 同约定学艺时间(最低不少于半年,最高不超过2年)和考核标准,并按传统习俗举行拜师(入门)仪式。
第九条 对入门弟子,按月发放不低于800元学习补助。 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徒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约定 学习期满,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出师考核。 每考核合格1名弟子,师傅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万元、省 级代表性传承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徒补助。
第三章 非遗进景区
第十条 推动非遗与旅游相结合,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窗口 和带动引领作用,支持州级以上(含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进景区独立开店经营,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单个场地 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为州内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 第十二条 支持传承人进景区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州级以上(含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本人办理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企业法人均可), 经营范围以相关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经营销售为主。
(三)由本人签订场地承租合同,合同约定期不少于1年。
(四)本人长期坐店经营,在景区内常年开展项目传承, 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传承人进景区场地补助基本申请程序:
(一)由本人向景区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提供第十二条所列佐证资料。
(二)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报审核,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传承人场地年租金超过5万元的,
按5万元拨付;不足5万元的,按合同实际约定额拨付。
第十五条 已享受场地租赁补助资金的传承人不得在合同 约定期内中止经营。确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按月折合,退回 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因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同一场地租 赁期不满三年的,传承人可提交相关证据,书面申请更换场地, 参与下一年度申报。因本人原因导致场地租赁期不满三年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1名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同一年度内仅能享 受1处场地租赁补助,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伪造资料申报、领取师带徒与进景区补助 的,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按管理权限取消或建议取消代表性 传承人资格,传承弟子取消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追回所有已领取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发放中以权谋私、 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规法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办、州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 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