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 区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湘西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本地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 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 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批 准设立,涵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全境,对湘西土家 族苗族文化及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 见生活的理念,逐步实现保护区内“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 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五条 保护区建设应纳入湘西自治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同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 文化产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并执行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武陵 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各县市人 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化生态区建设工作;州委办、州政府 办、州委宣传部、州文化旅游广电局、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 工信局、州民宗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卫健委、 州扶贫办、州林业局、团结报社、州广播电视台为保护区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 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 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影音、图文资料。
第八条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县(市)文化主管部 门组织评审,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由州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 规定执行。
第九条 明确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落 实保护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对于项目保护状况良好、 传承有序、实践能力较强的项目保护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对于因项目保护单位履职不力,导致项目保护状况不佳 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保护状况仍未明显改善的,根据项 目级别和管理权限,取消或调整项目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状况,各县(市)人 民政府要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建立濒危项目目录。对目录内项目通过记录、整理资料、保 存实物、师徒授艺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国家、省、州传统工艺振兴 目录项目,各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制订振兴计划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建立优秀实践项目目录。鼓励支持目录内项目通过研习培训、 宣传推广、创意研发,不断融入现代生活,体现传承实践活力。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县(市)文化主 管部门组织评审,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州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州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州人民政府向 社会公布。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推荐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为各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组织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采取助学、奖学等方 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十三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 承人管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绩效相结合,按绩效考核等次发 放传习补助经费。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 重,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 化遗产异化、失去原真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经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按管理 权限取消或建议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代 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保留其 资格,不再承担传承义务;因个人其他原因无正当理由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传承人法定义务的,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制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州级(含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按标准足额配套传习补助经费;参照上级发放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录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上数据平台,实现非物质文化 遗产智慧云,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三章 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本阵地及基础设施。各 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建设纳入重 大项目库,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根据本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 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 所或传习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筹建民间非遗馆、博物馆。
第十八条 引导鼓励州内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 科研机构申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课题,开展与本地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多方资源,将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本地国民教育体系。教体部门牵头组织 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 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民族音乐、民族舞蹈、民族美术等), 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公共课、专 业课和选修课,开展传承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和高等院校设立非遗大师工作室、非遗陈列展示厅。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 以土家族舍巴日、苗族赶秋等为主的民族传统节庆,形成"一县 一品”"一月一节”的浓厚氛围。鼓励和支持开展"我们的节日" “非遗过大年"等民族特色文化节庆。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保护区的宣传推介,各县(市)人民政 府要通过举办专场推介会、组织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外交 流、参加国内外重大节会等活动,扩大文化生态保护区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 文旅企业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音乐舞 蹈等文创产品创作、书籍出版,打造具有时代特征与传统魅力的 精品力作,形成"神秘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品牌,促进文
旅与非遗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 化生态资源,开辟文化生态旅游线路,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 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文旅融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传承与 保护。医疗保障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项 目依法依规、按程序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 传统文化元素和符号并合理纳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内贫困 人口、返乡务工人员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助 力贫困群众脱贫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湘西传统工艺工作站 建设,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研发,培养一批能工巧匠, 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各县市要大力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积极 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 体民族语言保护,通过保留民族语地名,发掘民族语故事,开播 民族语节目等多种形式,保持土家语、苗语在文化生态核心区得 以有效传承。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 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 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生产相关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在申请注册企业、税费减免、贴 (免)息贷款、招商引资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 品市场准入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 击乱用、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标牌行为,坚决取缔冒用、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标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 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 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 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 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作为州对县市绩效考核重要 评估指标。州本级每年安排文化生态保护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各县(市)每年安排文化生态保护经费不少于5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 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依据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每 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每五年开展一 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按 程序报送省、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 补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建设管理机构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 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 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