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州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全州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的传承人(以下简称各级非遗传承人)。第三条本办法考核主体为州文化主管部门(湘西自治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传承人履行的职责第四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五条各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根据非遗项目具体实际, 制定本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计划、非遗传习补助资金使用计 划和绩效目标,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文化主管部门。第六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对本非遗项目的 挖掘,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进行适当的研究,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传承人就相关非遗项目保护传承著书立说。第七条各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应当开展不少于4次传习活动且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文化主管部门。第八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确定较为固定的传承人群,积极开展带徒授艺。单个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所带徒弟(具有师徒关系)应当不少于1人,群体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所带徒弟(具有师徒关系)应当要与本非遗项目所需的人数对等。传承人所带徒弟数量和质量作为传承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第九条各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非遗保护传承宣传展示活动,宣传展示活动包括传承人本人和徒弟的才艺展示。第十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积极参加文化主管部门举办或安排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积极参与到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中。传承人参加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需向州文化主管部门报备,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第十一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按非遗传承人传习补助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非遗传承人补助经费,确保补助经费用于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应当积极完成文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管理考核方式第十三条对各级非遗传承人考核分集中检查和抽查两种方式。第十四条州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每年对各级传承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2次集中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四、管理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五条对各级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较好,有明显工作成效的,为优秀等次;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为合格等次;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为不合格等次。第十六条各级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的,批评整改;二次不合格的,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三次不合格的,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按照国家、省关于对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建议取消传承人资格;州本级非遗传承人,取消传承人资格。第十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州级以上传承人按人数总量的15%比例进行评优,并给予表彰奖励。五、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湘西自治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比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级
湘西自治州文化旅游广电局
Tue Aug 30 00:00:00 GMT+08:0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