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特色民族人才带徒、传习支持办法
湘西自治州特色民族人才带徒、传习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一步推进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湘西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民族人才是指常年生活在湘西自治州内,州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经费在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带徒授艺第四条抢救保护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省级以上非遗项目,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给予师徒教学补助。第五条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存续状况和保护情况发布拟支持带徒授艺项目名单。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根据项目名单和自身情况,向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带徒授艺书面申请。同一年度内,1名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不超过2名。第六条弟子基本要求:(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政治历史清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常年居住于湘西州境内。(三)年龄不高于40周岁,不低于18周岁。(四)热爱民族传统文化,自愿传承保护弘扬湘西民族文化。第七条弟子来源:(一)传承人自已指定、选定、推荐;(二)项目保护单位和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三)公开向社会征集。第八条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师徒签订传承协议,共同约定学艺时间(最低不少于半年,最高不超过2年)和考核标准,并按传统习俗举行拜师(入门)仪式。第九条对入门弟子,按月发放不低于800元学习补助。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徒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约定学习期满,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出师考核。每考核合格1名弟子,师傅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万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徒补助。第三章非遗进景区第十条推动非遗与旅游相结合,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窗口和带动引领作用,支持州级以上(含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景区独立开店经营,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单个场地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景区为州内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第十二条支持传承人进景区基本条件:(一)本人为州级以上(含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二)本人办理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企业法人均可),经营范围以相关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经营销售为主。(三)由本人签订场地承租合同,合同约定期不少于1年。(四)本人长期坐店经营,在景区内常年开展项目传承,效果良好。第十三条传承人进景区场地补助基本申请程序:(一)由本人向景区所在地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第十二条所列佐证资料。(二)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三)评审结果报审核,并对外公布。第十四条审核通过的传承人场地年租金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拨付;不足5万元的,按合同实际约定额拨付。第十五条已享受场地租赁补助资金的传承人不得在合同约定期内中止经营。确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按月折合,退回补助资金。第十六条因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同一场地租赁期不满三年的,传承人可提交相关证据,书面申请更换场地,参与下一年度申报。因本人原因导致场地租赁期不满三年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1名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同一年度内仅能享受1处场地租赁补助,不得重复申报。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对于伪造资料申报、领取师带徒与进景区补助的,州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按管理权限取消或建议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传承弟子取消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追回所有已领取的专项资金。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发放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规法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办、州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级
湘西自治州文化旅游广电局
Fri Oct 11 00:00:00 GMT+08:00 2019